最高院判例|建设工程疑难案四年未结!本所律师代理后八个月结案,胜诉上亿工程款
关键词: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费瑶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追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瑶,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
被告:C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B公司
被告:A公司
2013年1月21日建设方A公司(发包人)将位于M市的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B公司为总承包(承包人)。2013年2月26日,B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C公司。2013年7月8日,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告)作为甲方,与乙方潘某(原告)及其担保人,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潘某(原告)。2013年7月9日、11日、12日,李某(原告,我方当事人)分三次共向C公司银行帐户转入协调费700万元。2013年7月10日,潘某进场施工。2014年6月22日,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接受B公司、C公司委托D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所有工程款的收支调拨等一切资金往来事项。2014年6月27日,C公司复函同意委托D公司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管理。2014年8月1日C公司出函载明:“致:D公司,我司现委托李某为M市某商住小区项目工程负责人,全面接管该工程。潘某不再担任该工程负责人。”2014年9月22日郭某与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潘某、李某退出该项目工程相关事宜。2014年9月30日,李某、潘某退出涉案场地,项目工程由案外人继续施工。李某、潘某曾就该项目工程结算及付款事宜与C公司、郭某等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李某及郭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当事人;2.李某、潘某主张的工程价款能否得到支持;3.B公司、A公司对涉案工程款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4.C公司、郭某应否向李某、潘某返还工程转让协调费700万元,并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退场机具等折价款2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C公司、郭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潘某支付工程款96495133.32元及违约金(以96495133.32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A公司对C公司、郭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C公司、郭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潘某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退场机具等折价款200万元;
四、驳回李某、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小结:
建设工程类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大、付款周期长,案情复杂、追款难一直是行业共识。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经层层转包、分包,相关法律关系涉及多个公司及个人,争议多、处理难度大,当事人原代理律师四年未处理妥当。领前费瑶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层层分析,找出关键证据并提出相关法律依据,准确把握案件方向并制定了严谨的诉讼方案。在庭审过程中,费瑶律师凭借精细举证质证,高超的庭辩技巧让被告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陷入被动,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赢得了胜诉判决,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