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LINGQIAN LAW FIRM

走私普通货物罪决定不起诉案

关键词: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费瑶律师 走私案件 领前刑事案件

 

2018年初费瑶律师担任广东某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副总经理莫某的辩护人,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并得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东公司是一家以货物进出口为经营范围的公司。赖某为东公司总经理,莫某为东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底起,东公司接受委托代理,进口植物提取液,并以商品编码A申报进口。2012年5月29日,东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植物提取液,申报商品编码为A。后莫某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将商品编码修改为B。海关对该票货物取样送检后,将商品编码修改为B。此后至2016年7月14日,东公司在申报进口的同类植物提取液的过程中,该商品编码均申报为B。2015年3月11日,莫某离职。

 

 海关缉私局初步调查后认为东公司将本应适用商品编码A的植物提取液伪报成B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近千万元。莫先生在海关侦查之初即委托费瑶律师。最后海关认定偷逃应缴税额为20余万元。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费瑶律师又写出法律意见,认为东公司、赖某、莫某将商品编码修改为B,是经海关对货物取样送检后,同意并决定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擅自更改,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他们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也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在费律师的努力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听取了相关法律意见,决定对东公司、赖某、莫某不起诉。

 

案件小结:

 虽然本案中,嫌疑人有将进口货物编码由A更改为B的行为,但在办案中,律师发现这些更改存在海关的职能行为,并不是嫌疑人擅自更改。于是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提出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得到检察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