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LINGQIAN LAW FIRM

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关键词: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 费瑶律师 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上诉改判 领前刑事案件

 

2007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马某、牛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网吧合谋教训与朱某有过节的被害人黄某。朱某打了黄某三耳光,马某、牛某又挟持黄某欲下楼。后黄某挣脱跑到收银台西侧窗台上,马某、牛某用言语威胁黄某,马某持玻璃瓶威胁黄某,朱某按电击棒威吓黄某,致黄某从二楼窗台跳下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马某、牛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马某与牛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因此,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朱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委托费瑶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费瑶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辩护中提出一审法院定性不准确,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同时提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判认定朱某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依据不足,朱某等三人只想教训被害人(伤害的故意),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2、朱某等人自认为被害人不会跳楼,主观上也认为即使从二楼跳楼也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愿。朱某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而是排斥、否定的态度,不存在杀人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最后二审法院经开庭认为,一审定罪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费瑶律师提出的本案定罪不准,量刑不当的意见被予以采纳。改判为:

 

 上诉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诉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小结:

 

 在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辩护人费瑶律师整理剖析案件细节,找出关键证据,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立证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改判上诉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朱某也由死刑改为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权利。